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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关于上交15—16学年各类教研成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0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全院专兼职教师:
    15—16学年教师教学工作考评即将进行。根据学院教师考评方案,教师的教研成果是教师学年教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得到学院奖励的依据。为此将有关其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凡是15—16学年承担教学任务的全院在岗在编(含人事代理)专兼职教师,若取得教研成果均应上交。
   2、上交的各类教研成果起止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5日。
   3、各位教师务必在2016年6月16日前将各类教研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上交教务处,由学校进行审定,逾期不交视为放弃。
   4、教研成果考评得分值占教师教学工作学年考评总分的5%。按每人满分5分计算,实行加分制,累加到5分封顶。
    加分标准如下: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本岗位本专业背景相关论文(不含在增刊发表),加5分。核心期刊的认定以与论文发表同期版的《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依据。
   (2)、以第一作者(第一主编)身份公开出版与本岗位本专业背景相关教材、专著加10分。
   (3)、鼓励教师编写反映当前企业生产实际和最新技术进步且教学又需要的校本教材,但校本教材在编写和出版前必须经过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认定。校本教材正式使用或公开出版后,第一作者(第一主编)加10分;副主编(含第二、三主编)各加5分;参编各加4分。
   (4)、如上述教材、专著另获省级、国家级优秀教材、专著奖,则第一作者(第一主编)省级、国家级分别加5分、10分。
   (5)、获校级精品课程,课程第一负责人加6分,其余参与人员各加2分;获省级精品课程,课程第一负责人加8分,其余参与人各4分;获国家级精品课程,课程第一负责人加10分,其余参与人各加5分。
   (6)、获省级创新实验区、示范性专业(教改试点专业、特色专业等)或教学团队,专业第一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加8分,其余参与人各加4分;获国家级示范性专业(教改试点专业、特色专业等)或教学团队,专业第一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加10分,其余参与人各加5分。
   (7)、获省级(教育厅颁发)教学成果奖,项目负责人加8分,其余参与人各加4分;获国家级(教育部颁发)教学成果奖,课题组负责人加10分,其余参与人各加5分。
   (8)、经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的校级课题或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教改项目、人文社科、教育研究等课题通过鉴定,校级项目负责人加6分,排名前三的参与人各加2分;厅局级项目负责人加7分,排名前三的参与人各加3分;省部级,项目负责人加8分,排名前四的参与人各加4分;国家级,项目负责人加10分,排名前五的参与人加各5分。
   (9)、参加厅局级及以上教学业务或专业技能比赛获奖各加5分;其中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国家部委颁发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文艺创作成果奖(仅限一、二、三等奖,且获奖证书以盖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印章为准,下同)加10分,以第一作者身份获省级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文艺创作成果奖加8分,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地市级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文艺创作成果奖加7分,其他形式如文艺创作等获一、二、三等奖仅第一作者加4分;指导学生参加厅局级及以上综合素质或专业技能比赛获奖,指导教师(需经过相关部门统一安排、分管领导批准)各加5分;参加国家级教学课件评比获奖,第一作者加10分,排名前三的参与人各加5分;参加省级教学课件评比获奖,第一作者加8分,排名前三的参与人各加4分;参加学校教学课件评比获奖,第一作者加6分,排名前三的参与人各加2分;参加学校其他单项比赛获奖各加4分。
    5、对15—16学年教师考评在合格等级及以上的教师(因工作关系未承担教学任务且年度考核或中层以上干部考核在合格等级及以上的行管人员,奖励基分按80%计算),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奖励其教研成果。以1个基分奖励1000元为标准,上不封顶。
    具体内容和系数标准如下: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本岗位本专业背景相关论文(不含在增刊发表),基分系数为1。核心期刊的认定以与论文发表同期版的《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依据。
   (2)、以第一作者(第一主编)身份公开出版与本岗位本专业背景相关教材、专著,每部基分系数为2,但是上述公开出版的教材(不含专著)在编写和出版前必须经过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后方能享受奖励基分或作为校内教材使用。
   (3)、鼓励教师编写反映当前企业生产实际和最新技术进步且教学又需要的校本教材,但校本教材在编写和出版前必须经过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认定。校本教材未公开出版但正式使用后,奖励总基分系数为2。校本教材公开出版后,奖励总基分系数为5,但需扣除奖励基分系数2。(原则上第一主编每部基分系数为为1/2,其余参与人共享1/2)。
   (4)、如上述教材、专著另获省级、国家级优秀教材、专著奖,则另奖励第一作者(第一主编)省级、国家级基分系数分别为1、2。
   (5)、获校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课程、国家级精品课程课程,奖励课程组总基分系数分别为4、8、16(具体详见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及评选办法”)。由课程负责人根据相关人员贡献大小进行二次分配(原则上课程负责人基分系数为1/2,其余参与人共享1/2)。
   (6)、获省级创新实验区、省级示范性专业(教改试点专业、特色专业等)或教学团队、国家级示范性专业(教改试点专业、特色专业等)或教学团队,奖励项目组总基分系数分别为4、6、10。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相关人员贡献大小进行二次分配(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基分系数为1/2,其余参与人共享1/2)。
   (7)、获省级(教育厅颁发)、国家级(教育部颁发)教学成果奖,奖励项目组总基分系数分别为4、10(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基分系数为1/2,其余参与人共享1/2)。
   (8)、获省级及以上教学课件比赛奖,奖励项目组总基分系数为4(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基分系数为1/2,其余参与人共享1/2)。
   (9)、获厅局级及以上教学业务或专业技能比赛奖(仅限一、二、三等奖,),奖励总基分系数为0.5。
   (10)、经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的校级或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教改项目、人文社科、教育研究等课题(除校级外,无资助经费的课题不给予奖励基分,有无经费资助以科研处和财务处提供的经费到账为准。)通过鉴定,按校级、厅局、省部及国家四个等级,奖励课题组总基分系数分别为1、2、4、10(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基分系数为1/2,其余参与人共享1/2。已给资助经费的校级课题不再享受奖励基分)。
   (11)、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国家部委颁发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文艺创作成果奖(仅限一、二、三等奖,不含教材获奖,且获奖证书以盖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印章为准,下同),奖励基分系数分别为5、4、3;以第一作者身份获省级政府(含厅、委、办)颁发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文艺创作成果奖,奖励基分系数分别为3、2、1;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地市级政府(不含局、委、办)颁发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文艺创作成果奖,奖励基分系数为1。
   特此通知
教 务 处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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