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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关于上交10—11学年各类教研成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6-0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全院专兼职教师:
     10—11学年教师教学工作考评正在进行。根据学院教师考评方案,教师的教研成果是教师学年教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得到学院奖励的依据。为此将有关其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凡是10—11学年承担教学任务的全院在岗在编(含人事代理)专兼职教师均应上交教研成果。
2、上交的各类教研成果起止时间为2010年6月15日至2011年6月15日。
3、各位教师务必在2011年6月13日前将各类教研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上交教务处,由学校进行审定,逾期不交视为放弃。
4、教研成果考评得分值占教师教学工作学年考评总分的20%。按每人满分20分计算,实行加分制,累加到20分封顶。
加分标准如下: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合法期刊(不含在增刊发表及会议交流论文)和省级及以上报纸发表与本岗位本专业背景相关论文加5分。如该论文另获省级、国家级优秀论文奖,省级第一作者加3分;国家级第一作者加5分。
(2)、以第一作者(第一主编)身份公开出版与本岗位本专业背景相关教材、专著加10分;副主编(含第二、三主编)各加7.5分;参编各加5分。如该教材、专著另获省级、国家级优秀教材、专著奖,则第一作者(第一主编)省级、国家级分别加5分、10分,副主编(含第二、三主编)省级、国家级分别加3分、5分,参编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5分、2.5分。
(3)、获校级精品课程,课程第一负责人加5分,其余参与人员各加2.5分;获省级精品课程,课程第一负责人加7.5分,其余参与人各3.5分;获国家级精品课程,课程第一负责人加10分,其余参与人各加5分。
(4)、获省级示范性专业(教改试点专业、特色专业等)或教学团队,专业第一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加7.5分,其余参与人各加3.5分;获国家级示范性专业(教改试点专业、特色专业等)或教学团队,专业第一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加10分,其余参与人各加5分。
(5)、获省级(教育厅颁发)教学成果奖,项目负责人加7.5分,其余参与人各加3.5分;获国家级(教育部颁发)教学成果奖,课题组负责人加10分,其余参与人各加5分。
(6)、通过校级课题或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教改项目、人文社科、教育研究等课题鉴定,校级项目负责人加5分,排名前三的参与人各加2.5分;厅局级和省部级,项目负责人加7.5分,排名前三的参与人各加3.5分;国家级,项目负责人加10分,排名前三的参与人加各5分。
(7)、参加厅局级及以上教学业务或专业技能比赛获奖各加5分(其中文艺创作奖仅第一作者加5分);指导学生参加厅局级及以上综合素质或专业技能比赛获奖,指导教师(需经过相关部门统一安排、分管领导批准)各加5分;参加厅局级及以上教学课件评比获奖,第一作者加5分,排名前三的参与人各加2.5分;参加学校教学课件评比获奖,排名前三的参与人各加2.5分;参加学校其他单项比赛获奖各加2.5分。
5、对10——11学年教师考评在合格等级及以上的教师(因工作关系未承担教学任务且年度考核或中层以上干部考核在合格等级及以上的行管人员,奖励基分按80%计算),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奖励其教研成果。以1个基分奖励1000元为标准,上不封顶。具体内容和系数标准如下: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合法期刊(不含在增刊发表及会议交流论文)和省级及以上报纸发表与本岗位本专业背景相关论文,基分系数为1。如该论文另获省级、国家级优秀论文奖,则另奖励省级第一作者基分系数为1、国家级第一作者基分系数为2。
(2)、以第一作者(第一主编)身份公开出版与本岗位本专业背景相关教材、专著(不含单位出资或包销出版的教材、专著),每部基分系数为2.5;副主编(含第二、三主编)基分系数为1.5;参编基分系数为0.5,且合计总基分系数不超过5。如该教材、专著另获省级、国家级优秀教材、专著奖,则另奖励第一作者(第一主编)省级、国家级基分系数分别为1、2;副主编(含第二、三主编)省级、国家级基分系数分别为0.5、1;参编不享受奖励基分;且合计总基分系数省级、国家级分别不超过3、5。另外,上述公开出版的教材(不含专著)在编写和出版前必须经过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后方能享受奖励基分并作为校内教材使用。
(3)、获校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课程、国家级精品课程课程,奖励课程组总基分系数分别为4、8、16(具体详见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及评选办法”)。由课程负责人根据相关人员贡献大小进行二次分配(原则上课程负责人基分系数为1/2,其余参与人共享1/2)。
(4)、获省级示范性专业(教改试点专业、特色专业等)或教学团队、国家级示范性专业(教改试点专业、特色专业等)或教学团队,奖励项目组总基分系数分别为6、10。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相关人员贡献大小进行二次分配(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基分系数为1/2,其余参与人共享1/2)。
(5)、获省级(教育厅颁发)、国家级(教育部颁发)教学成果奖,奖励项目组总基分系数分别为4、10(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基分系数为1/2,其余参与人共享1/2)。
(6)、获省级及以上教学课件比赛奖,奖励项目组总基分系数为4(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基分系数为1/2,其余参与人共享1/2)。
(7)、获厅局级及以上教学业务或专业技能比赛奖(仅限一、二、三等奖),奖励总基分系数为0.5。
(8)、通过校级或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教改项目、人文社科、教育研究等课题鉴定,按校级、厅局、省部及国家四个等级,奖励课题组总基分系数分别为0.5、2、4、10(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基分系数为1/2,其余参与人共享1/2)。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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